
公告日期:2023-04-17
证券代码:874038 证券简称:鑫民玻璃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具体权限划
分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单笔或一年内累计达到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3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董事会审批公司单笔或一年内累计达到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10%以上,不超过 30%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总经理审批公司单笔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1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
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
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十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
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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