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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7 18:15:01 股吧网页版
鑫民玻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7


证券代码:874038 证券简称:鑫民玻璃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
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
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对有关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
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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