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关于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十三期)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鑫民玻璃”)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国元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国元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王军、胡义伟、胡兆文、潘少庆,其中王军为辅导工作小组负责人。
上述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为国元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第一季度)。
本期辅导方式采用现场辅导和非现场辅导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包括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远程沟通、个别答疑与专题研讨等方式,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鑫民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委派人员进行了证券、法规和财务等上市相关知识的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间内,辅导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调各中介机构,按照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内容,对鑫民玻璃开展了第十三期上市辅导工作。
2、辅导公司健全决策制度、内控制度及符合上市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3、辅导机构作为鑫民玻璃新三板持续督导券商,持续督导鑫民玻璃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辅导小组向辅导对象介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传递资本市场发行与审核动态的信息,持续督促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强化辅导对象规范运作意识。
5、督促辅导对象关注首发企业及其“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辅导小组对辅导对象宣讲树立口碑声誉的良好意识,并跟进督促辅导对象不得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况。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期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较好地根据辅导计划配合开展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尚未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对象尚未聘请独立董事。辅导小组已与公司进行沟通,促使其认识到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决策方面发挥其专业作用的重要性,促使公司尽快选举独立董事,并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部分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问题。辅导机构已督促辅导对象逐步提高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比例。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公司业绩尚未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
目前公司正在进行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已基本完成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91.13 万元和 4,207.10 万元,无法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要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公司正积极开拓市场,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努力提升业绩。
2、部分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
截至目前,公司仍存在部分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的问题。辅导机构已督促辅导对象逐步提高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比例。
3、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决策与控制体系,能够较为规范的运作,但与上市公司的标准仍存在差距,尚需不断完善。辅导小组将在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中督促发行人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元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将会持续、严格地按照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鑫民玻璃的规范运行进行核查、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做出诊断、提供解决建议并督促落实,确保鑫民玻璃合法合规经营。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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