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3
关于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十四期)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鑫民玻璃”)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国元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国元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王军、胡义伟、胡兆文、潘少庆,其中王军为辅导工作小组负责人。
上述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为国元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6 月(第二季度)。
本期辅导方式采用现场辅导和非现场辅导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包括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远程沟通、个别答疑与专题研讨等方式,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鑫民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委派人员进行了证券、法规和财务等上市相关知识的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间内,辅导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调各中介机构,按照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内容,对鑫民玻璃开展了第十四期上市辅导工作。主要辅导内容包括:
的信息披露制度。
2、辅导机构作为鑫民玻璃新三板持续督导券商,持续督导鑫民玻璃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辅导小组对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进行 2023 年年报披露等事项进行现场指导。
4、督促辅导对象关注首发企业及其“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辅导小组对辅导对象宣讲树立口碑声誉的良好意识,并跟进督促辅导对象不得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况。
5、本期辅导期间,辅导小组持续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持续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提示发行人持续加强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辅导过程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配合国元证券对鑫民玻璃进行辅导。本期辅导工作按辅导计划顺利进行,参与辅导各方均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辅导对象积极参与配合辅导工作,保证了本期辅导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尚未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对象尚未聘请独立董事。辅导小组已与公司进行沟通,促使其认识到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决策方面发挥其专业作用的重要性,促使公司尽快选举独立董事,并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应收款项管理
2022 年末及 2023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5,992.08 万及 10,075.5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是 17.40%及 24.44%。由
于应收款项金额较大且增加较多,占用公司较多营运资金,如果未来相关债务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应收款项存在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的风险,对公司现金流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形成坏账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对销售回款情况进行管理,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对客户应收账款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控及时跟进客户回款情况。
2、公司业绩尚未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
公司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91.13 万元和 4,207.10 万元,无法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要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公司正积极开拓市场,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努力提升业绩。
3、部分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
截至目前,公司仍存在部分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的问题。辅导机构已督促辅导对象逐步提高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比例。
4、需继续加强学习资本市场最新政策
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新“国九条”以及资本市场相关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