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038 证券简称:鑫民玻璃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及要求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本制度适用于前述子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额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规定禁止的用途。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
品。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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