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证券代码:874039 证券简称:东升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可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只为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双方互保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并且资信好、实力强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章 对外担保审核流程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 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 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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