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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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8-01
致: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77,022,0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087%。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022,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022,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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