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74040 证券简称:明佳环保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浙江明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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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明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浙江明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公司可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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