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5
浙江明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明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明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对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同)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足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或绝对金额为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1,5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足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足 50%的,或绝对金额为 300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足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不足 50%,或绝对金额为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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