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042 证券简称:华脉泰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正常履行职责。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监事会主
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为一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此种情形下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还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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