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证券代码:874042 证券简称:华脉泰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 ——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
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70%、经营净现金流量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仅现金分红的,无需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