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证券代码:874042 证券简称:华脉泰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担保或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方案;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