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证券代码:874042 证券简称:华脉泰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时,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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