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4042 证券简称:华脉泰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北京华脉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a)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b)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f)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g) 修改《公司章程》;
h)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i)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j)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k)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l)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m) 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n) 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o)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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