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74044 证券简称:兰州助剂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 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 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负责人提出方案,提交经理审议
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
报公司审核同意,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请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八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十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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