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4049 证券简称:文依电气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不得拒
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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