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049 证券简称:文依电气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工作细则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及奖惩工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日发布公
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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