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051 证券简称:森鹏电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郑州森鹏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森鹏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为规范郑州森鹏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含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郑州森鹏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郑州森鹏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作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及其法律责任等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理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经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制度对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经理 1 名,全面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根据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协助、配合经理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责。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决定签署公司对外的各种合同和协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经理应列席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四章 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因紧急情况或者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
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科学的经营方向,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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