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8
证券代码:874055 证券简称:艾棣维欣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以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额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因担任董事、监事而应获得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但股东以其所持股权作为股票来源的情形除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职权外的职权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如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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