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8
证券代码:874055 证券简称:艾棣维欣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
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权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有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等。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前 1 日通知或送达。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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