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8
公告编号:2023-037
证券代码:874055 证券简称:艾棣维欣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现予以披露。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其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3-037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第六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所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3-037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对本制度的修订亦同。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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