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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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棣维欣”)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艾棣维欣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8日如期在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 18号综合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宾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15:00—2024 年 5 月 8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股东签到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艾棣维欣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9,373,986 股,占艾棣维欣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52,500股,占艾棣维欣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11%;通过网络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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