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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8:52:00 股吧网页版
艾棣维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主体的合法合规性...... 6
二、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 8
三、本次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9
四、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9五、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
台...... 11
六、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11
七、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1
八、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15
九、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16
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16
十一、结论性意见...... 17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其相关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
误导之处,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本所及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发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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