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056 证券简称:恒升医学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保证每年在公司坐班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二十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三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对公司业务所涉及的行业、专业、技术、产业政策及市场情况较为熟悉;
(五)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六)不存在以下情形:
1、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5、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6、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7、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8、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七)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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