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056 证券简称:恒升医学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及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电子通信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答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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