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7 15:32:47 股吧网页版
九州风神: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垒律师、史骁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核查并验证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材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刊登了《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6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远程电话会议)相
结合的形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远程电话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
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春秋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主体资格、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委托代理人,下同)、远程电话会议(含委托代理人,下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