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证券代码:874061 证券简称:恒茂高科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票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以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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