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证券代码:874061 证券简称:恒茂高科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9 月 11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购买或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提供财务资助;
10、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反担保除外);
11、租入或租出资产;
12、放弃权利;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体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一)项第2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1目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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