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证券代码:874061 证券简称:恒茂高科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9 月 11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认为不得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公布单独投票结果。本办法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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