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证券代码:874061 证券简称:恒茂高科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 9 月 11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就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指: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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