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关于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均为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7445974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讯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
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经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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