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五月
致: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昂科技”)的委托,担任东昂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关于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由2023年9月30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申报会计师容诚对发行人2023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容诚审字[2024]200Z0018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00Z0663号、容诚审字[2023]200Z0034号、容诚审字[2024]200Z0018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并对发行人自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北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4
一、问题 7:其他问题......4
二、其他事项......14
第二部分 2023 年年报更新事项 ......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5
四、发行人的设立......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28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