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0
公告编号:2024-049
证券代码:874063 证券简称:东昂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4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9 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49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报告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明细表和报告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永华、林毅民、蒋晓蕙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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