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致: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电子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30 在福建省
厦门市集美区莲塘路 100 号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5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6 日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电子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53,333,33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共 0 人,共计持有公司 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及电子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投票结果进行统计。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均经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33,33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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