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74063 证券简称:东昂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业务管
理,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以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和相应授权,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业务,所有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前台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会计
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该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套期保值产品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手目前均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与公司合作历史长、信用记录良好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国际性银行。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或者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十 五 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额度期限如需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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