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4063 证券简称:东昂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厦门东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告编号:2025-048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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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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