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74066 证券简称:德博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具体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告编号:2024-025
三、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争取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议案为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告编号:2024-025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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