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74066 证券简称:德博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经营发展需
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购销往来,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相对于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审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并聘请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述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的《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制度文件。施行前述制度文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其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分别审议前述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前述相关议案,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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