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公告编号:2024-062
证券代码:874066 证券简称:德博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11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11月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11月24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该决议有效期临近届满,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合理安排办理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11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11月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11月24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该决议有效期临近届满,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合理安排办理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勇、戴泽伟、王皎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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