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进行了披露。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00。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00 在山东省烟台经
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军岩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103.3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4 年度审计报告》
7.《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8.《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9.《关于申请 202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10.《关于申请银行结构性存款额度议案》
11.《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关于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工作人员林敏负责计票,股东代表丁琳琳、耿晓燕,监事代表柳明航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