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067 证券简称:泰和兴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本条所指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公司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对外投资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除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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