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070 证券简称:天广实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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