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公告编号:2024-065
证券代码:874072 证券简称:宝特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更正概况
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事后审查发现部分内容出现错误,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二、更正的具体内容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之“一、权益分派方案”之“2、扣税说明”中:
更正前: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8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2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6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由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原因导致中国结算在派发时无法代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与股东自行协商税款缴纳事宜。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更正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2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62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告编号:2024-065
(2)对合格境外投资者股东,根据国税函[2009]47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3.25800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对于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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