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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5:33:08 股吧网页版
宝特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4072 证券简称:宝特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下列范围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外借款、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若投资涉及的金额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八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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