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099-1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099-13号
致: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一轮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同时由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25年1-6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中汇会审[2025]10689”《审计
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轮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股权代持规范情况及公司治理有效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系黄胜全由其父提供资金支持成立的企业;2018年 4 月,黄胜全安排其外甥(女)陈剑翰、黄蔡榆代持公司全部股权;2021 年1 月,黄胜全指定胞姐黄圣雪、黄莉芳代持公司全部股权;2021 年 11 月解除代持。(2)黄胜全与山高弘金、瑞安工业等曾签署特殊投资条款。(3)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胜全直接持有公司 67.13%的股份,并通过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间接控制公司 20.97%、4.3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92.4651%的股份。
请发行人:(1)说明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确立依据,各主体代持及出资最终来源,是否存在规避竞业限制或约定的情形,整改情况及是否存在替代性利益安排、纠纷或潜在纠纷。(2)列表说明黄胜全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及持股情况,股份限售安排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特殊利益安排。(3)结合前述情况及黄胜全的父亲、配偶、兄弟姐妹、外甥(女)等亲属在公司设立、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准确,股权是否明晰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说明山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