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076 证券简称:朝晖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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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这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 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
提前 10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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