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076 证券简称:朝晖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 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及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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