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077 证券简称:超同步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
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三)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四)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五)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具体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超同步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发生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50%以下的对外
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若公司对外投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本公司依其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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