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077 证券简称:超同步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
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申请担保相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五)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同时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为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经办责任人应当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八)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九)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十)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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