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079 证券简称:恒欣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9 月 29 日召开
了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该议案已在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事的联络工作,负责安排监事会会议议
程、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以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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